注冊上海公司人員的選拔機制
瀏覽次數:4972 | 發(fā)布時間:2013-11-27 11:02:12
從國外的情況看,德國的登記人員作為法官,具有嚴格的選撥條件和程序。在日本,登記官員也要經過嚴格的程序任命。我國應當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記人員選拔機制。早在1994年,北京市曾頒行了《北京市企業(yè)登記注冊“一審一核制”試行辦法》,推行了登記審查員和核準人資格考試和確認制度。按照該辦法》,北京市將登記人員分為審查員和核準人兩種,審查員負責對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核準人負責對登記申請的實質審查。并規(guī)定了審查員和核準人的任職資格,特別是規(guī)定了考試獲得資格制。其他地方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國家并未統一。我們建議,為了節(jié)約社會成本,同時能夠實現全國范圍的統一,可以利用我國推行的每年一度的全國司法考試。以司法考試的成績?yōu)闇?,劃定一個統一的分數線,作為授予登記人員的資格線。由于注冊上海公司人員需要的法律專業(yè)知識水準低于法官、檢察官,故可以在司法考試合格線下劃定一個線。至于原有注冊上海公司人員,參照目前法院、檢察院的改革措施,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司法考試獲得資格。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獲得資格的,實行轉崗分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