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是怎樣規(guī)定的?(一)
瀏覽次數(shù):4825 | 發(fā)布時間:2013-11-29 16:00:53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天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天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對于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機構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