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政策有哪些特點
一 納稅人方面。
1994年開征的消費稅,僅就四大類11種商品征收消費稅,其他產(chǎn)品無論是生產(chǎn)、批發(fā)、還是零售一概不征收消費稅,這四大類商品是:
第一類,有余消費品:煙類—-酒類—-煙花鞭炮;
第二類,奢侈消費品:護膚護發(fā)品—化妝品–貴重首飾;
第三類,不可再生資源|:汽油、柴油;
第四類,高檔消費及高耗能商品:摩托車、汽車、輪胎、小轎車。
二 納稅環(huán)節(jié)反面。
消費稅一般有兩類:直接消費稅和間接消費稅。前者一般指消費者本人作為納稅人,消費應稅消費品時繳納的消費稅;后者指由生產(chǎn)者繳納,而不是由消費者繳納消費稅,盡管消費者是該稅負的最終承擔者。
我國的消費稅屬于間接消費稅,稅負將納稅環(huán)節(jié)選擇在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這樣既可達到開征消費稅的目的,節(jié)約征管費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減少重復征稅、減輕納稅人負擔。
三 消費稅具有高轉嫁特征。
消費稅具有轉嫁性,凡列入征稅范圍的消費品,一般都是高價高水產(chǎn)品。因此,消費稅無論采取價內形式還是價外稅形式,其稅務都是具有轉嫁性。這種轉嫁性有利于消費稅納稅熱運用稅負轉嫁手段將稅收負擔轉嫁給消費者從而達到進行稅務籌劃的目的。
四 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稅。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如發(fā)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由保關出口者按規(guī)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由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fā)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jīng)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繳消費稅。
消費稅只對出口應稅消費品免稅,這是因為:
1.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凡開征消費稅的國家對其出口消費品都準予免稅,故對出口消費品免稅符合國際慣例。
2.鼓勵出口,提高本國產(chǎn)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除出口消費品外,其他應稅消費品一律不予減免稅,這是由開征消費稅的目的所決定的,開征消費稅是為了引導消費方向,調節(jié)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為此消費稅征稅范圍只限于非生活比需品、高檔消費品和稀缺資源消費品。凡購買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一般來說都具有較高的消費水平,如果沒有相應的負擔能力,一般就不會發(fā)生應稅消費品消費行為。這就決定了應稅消費品的購買者不能要求用減免稅方式來滿足其超前消費的額需求。所以一般情況下 ,消費稅不存在給予減免稅的照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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